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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严禁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

2020-05-11 10:21:07 来源:证券日报

[导读]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严禁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加快。5月9日,财政部发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应审慎有序开展金融综合经营,严禁国有金融机构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制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权由法授、权责法定”,明确出资人等相关方面职责,明晰委托代理关系,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运营等事项,实现依法依规管住管好用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的立法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原则和目标。财政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合理流动、科学配置,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和重点金融机构集中。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金融机构集中,是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充分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的必然要求和支撑,有利于加强对于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形成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有机结合、互为补充的金融体系,对国家重大战略和民生工程形成有力支撑,也有利于鼓励和引导民资、外资等社会资本进入市场竞争性领域,建立开放的市场化的多层次金融体系,提高金融的覆盖面和可获得性。

    《条例》提出,对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的性质;对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对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对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控股,也可以参股。对于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吴琦认为,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给处于市场竞争性领域的国有金融机构放权,增强其市场活力,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条例》要求,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内部分业的要求,推动资本向核心主业集聚,审慎有序开展金融综合经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金融机构境内持有同类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一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一家;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股权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严禁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接受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参股。

    吴琦认为,回归本源、聚焦主业是本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要求之一,推动国有金融机构资本向核心主业集聚,有利于做强做实做精主业,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而严禁国有金融机构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旨在划清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界限,避免削弱金融机构主营业务、出现金融乱象和套利行为等,加大金融监管难度。

    巨丰投顾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风险角度来看,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切实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同时,也能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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