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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供应链金融买方应当在30日内确权!

2020-09-07 11:25:13 来源:建筑时报

[导读]《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于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于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二十九条,重点包括: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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